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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杨陵示范区科教局,各市语委会办公室(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各普通话水平测试中心(工作站),各有关高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管理,提高推广普通话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完善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体系,省教育厅制定了《陕西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二月 日

                  陕西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细则

                           (试行)

普通话水平测试是对应试人员运用普通话的规范程度进行的口语考试。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是促进普通话普及和提高的基本措施之一。为保证全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沿着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与教育部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机构

第一条 省教育厅对全省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制定测试工作规划和计划,对测试工作进行统一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评估,审查并批准市(区)、省内高等院校及各行业成立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机构。
第二条 省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中心接受省教育厅的行政管理和国家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的业务指导,负责统筹和检查指导全省的测试工作,组建全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的试题库,培训和考核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负责国家部委、省级部门及在陕中央直属单位相关人员的普通话培训与测试,组织开展测试工作的科学研究。
第三条 各市成立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中心,原则上与行政管理分开,具体负责组织全市的测试工作,对各县(区)、市属高校和中等师范学校的测试工作实行业务管理和指导检查。
第四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各行业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在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的统一安排下,行业成立测试机构组织测试。

二、测试员和测试视导员

第五条 对应试人普通话水平的测试由普通话水平测试员执行;测试员分国家级测试员和省级测试员。
省级测试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工龄,熟悉国家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普通语言学理论,熟悉方言与普通话的一般对应规律,熟练掌握《汉语拼音方案》和常用国际音标,有较强的听辨音能力;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一级。
国家级测试员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两年以上省级测试员资历,并具有一定的测试科研能力和较强的普通话教学能力。
第六条 申请省级测试员证书者,通过省普通话水平测试中心培训考核后,方可取得省级测试员证书;申请国家级测试员证书者,须经国家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培训考核后,方可取得国家级测试员证书。
对测试员的管理,实行省、市(校)两级管理。各市、各高等院校的测试机构负责组织管理;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负责业务考核。
第七条 测试员的职责和纪律
1、测试员必须在测试机构的组织下进行工作,个人不得自主组织测试工作;
2、严格遵守测试工作的各项规定和纪律,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维护测试工作的公正性;
3、测试员要定期接受国家和省培训测试中心的再培训。
第八条 根据省教育厅的安排,省、市(校)的测试机构,定期对测试员的工作态度、业务能力进行考核并予以奖惩。
第九条 省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测试视导员和专家。测试视导员应具有语言学或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熟悉普通语言学理论,有相关的学术研究成果,有较丰富的普通话教学经验和测试经验。
测试视导员在省教育厅和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的组织下,检查、监督测试质量,参与和指导测试管理和测试业务工作。

三、接受测试的人员

第十条 当前应接受测试的人员为:
1、大、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师;
2、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
3、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
4、影视话剧演员;
5、国家公务员;
6、师范类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影视话剧表演专业以及其他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学生;
7、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由普通话水平要求的工作人员;
8、自愿申请接受测试的公民。
第十一条 在高等学校注册的港澳台学生和外国留学生可随所在院校学生接受测试。
第十二条 当前应接受测试人员的普通话水平达标等级为:
1、大、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应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其中讲授普通话语音的教师应达到一级乙等以上水平);
2、县级(含县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应达到一级乙等以上水平;
3、师范类专业的毕业生,应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
4、电影、电视、话剧演员和配音演员,以及相关专业的院校毕业生,应达到一级乙等以上水平;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6、其他行业的人员达标等级,分别由其行业系统的国家主管部门规定。

四、测试的执行和成绩认定

第十三条 省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中心和各市的测试工作机构、各高等院校的测试工作站,依据教育部、国家语委《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和《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对应试人进行测试。
第十四条 申请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的人员,持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测试机构报名(亦可由所在单位集体报名);接受报名的测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测试时间和地点。
第十五条 测试考场由组织测试的测试机构负责安排,每个考场应有专人负责,考场应有测试室、候测室以及必要的工作条件,要整洁、肃静,标志明显,在醒目处应张贴应试须知事项;每间测试室只能安排一个测试组进行测试;应试人员提前10分钟抽取考题备测;执行测试时,测试室内只允许一名应试人在场。
第十六条 每个测试组配备测试员3人,每组日测人数不能超过40人次。
第十七条 测试试卷须由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指定的测试题库提供,各测试站由专人负责分发和回收,各环节经手人均应签字,今后将逐步实行一次性测试试卷。
第十八条 测试员应认真填写评分记录表并在应试人成绩单上签署全名和测试日期,要求使用钢笔或签字笔,符号清晰、明了,应试人员成绩及等级填写应准确(测试成绩均保留一位小数)。同组测试员对同一应试人的评定成绩出现等差时由该测试组复议,出现级差时由考场负责人主持再议。有条件的测试机构应对测试进行全程录音(磁带录音或电子录音),认真填写测试录音标签;没有条件的测试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测试全程录音。
第十九条 应试人员再次申请测试同前次测试的时间间隔应不少于3个月。
第二十条 应试人对测试程序和测试结果有异议,可向测试机构或上级测试机构提出复核请求。
第二十一条 测试工作人员违反测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暂停测试工作、解除聘任或宣布测试员证书作废等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应试人违反测试规定的,取消其测试成绩,情节严重的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省普通话测试中心定期对各测试机构的测试过程进行巡视并进行测试质量检查。抽查比例为:三级5%,二级10%,抽查年度总合格率应达95%以上。
第二十四条 测试的一级甲等成绩由国家普通培训测试中心复审,一级乙等成绩由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复审,复审年度总通过率应达到90%以上。

五、等级证书

第二十五条 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省教育厅统一管理,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分类编号。
第二十六条 测试成绩认定后,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师范学校的师生,由各市的测试机构盖章(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专用章),并向应试人员颁发等级证书;高等院校师生,由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盖章,并向应试人颁发等级证书;广播电视系统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由省广电局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盖章,并向应试人员颁发等级证书;党政机关的公务员,由省人事厅培训测试机构和省培训测试中心盖章,并向应试人员颁发等级证书。
其他行业、其他社会人员的等级证书,由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盖章、颁发。
第二十七条 等级证书全国通用,等级证书遗失,由持证人向原发证单位申请补发。
第二十八条 涂改等级证书的,其成绩宣布无效,并通报原工作单位;伪造或变造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无效。

六、其 他

第二十九条 测试的收费标准,应按照教育部门和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所收费用,应基本用于测试人员的劳务补贴,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 各个测试机构须严格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并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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